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創興證券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依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下稱「條例」)
致 客戶及其他人士通知書

  1. 客戶及其他人士(包括申請人、法人團體管理人員、為銀行信貸提供抵押或擔保的人士及其他個別人士)(統稱「資料當事人」)需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開立或延續賬戶及/或建立或延續證券保證金融資服務及/或提供與證券相關服務的資料,或遵守任何法律或監管或其他機關發出的指引或要求的資料。
  2. 資料當事人需不時於本公司要求下提供個人資料。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證券保證金融資服務及/或提供證券交易服務及證券相關服務。
  3. 本公司會在一般證券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例如,當資料當事人申請使用或使用本公司進行證券交易服務時,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作為本公司所提供服務一部分的交易時,向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本公司亦會向第三方(包括資料當事人因本公司產品及服務的推廣以及申請本公司產品及服務而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收集與資料當事人有關的資料(包括從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下簡稱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接收個人資料)。
  4. 本公司擬將從資料當事人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作下列用途:
    1. 考慮、評估及處理資料當事人對本公司之證券相關服務之任何申請;
    2. 在日常運作中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證券交易服務;
    3. 在資料當事人申請信貸時及/或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審查時進行的信貸調查;
    4. 編製及維持本公司的信貸評分及其他風險模式;
    5. 協助其他在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以下簡稱「信貸提供者」)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6. 確保資料當事人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7. 設計證券相關服務及產品供資料當事人使用;
    8.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計劃(詳情請參閱下文第6段);
    9. 確定資料當事人所欠或被結欠的款額;
    10. 行使本公司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追討欠款及為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抵押或擔保;
    11. 履行根據下列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權以內及/或以外不論現在及將來存在並不時適用於本公司、其子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創興銀行集團任何成員的或被期望需遵守的關於披露及使用資料的任何規定:
      1. 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如《稅務條例》及其條文,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條文);
      2. 任何由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審裁處所作出之任何命令/判決;
      3. 任何本地或外地法律、監管、稅務、政府、執法或其他機關,任何交易所或金融服務供應者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指引或指導(如由稅務局所發出或提供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指引或指導);及
      4. 由法律、監管、稅務、政府、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者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現在或將來所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
    12. 遵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權以內或以外為符合創興銀行集團針對制裁、阻止、偵查、調查及/或檢控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而訂定有關共用、披露或使用資訊及資料的任何義務、要求、規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13. 為使本公司的實際或擬受讓人或有關本公司就資料當事人所擁有之權利的參與人士或從屬參與人士得以就預期所作的轉讓、參與或從屬參與為對象的交易能夠進行評估;
    14. 與創興銀行集團任何成員共用或轉移給創興銀行集團任何成員的個人資料,可能與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組合或使用,以開展與創興銀行及/或創興銀行集團任何成員主要業務所經營的金融、保險及證券相關服務;及
    15. 與上述有關之任何用途。
  5. 本公司會對其持有的與資料當事人有關的個人資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或轉移給下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各類人士作上文第4段列出的任何用途或在下文指定的其他用途:
    1. 本公司的主管人員、僱員及/或代理人;
    2. 就本公司業務運作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
    3. 任何對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擔保的實際或建議擔保人;
    4. 資料當事人因申請本公司產品及服務而選擇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5.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及在信貸違約時,提供予收賬代理機構;
    6. 根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權以內及/或以外不論現在及將來存在並不時適用於本公司、其任何控股公司、任何該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本公司的控權人(該詞釋義見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及/或本公司的任何分行及辦事處的任何法律、任何法庭命令或任何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稅務、政府、執法或其他機關,任何交易所或金融服務供應者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指引及/或其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而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及辦事處被規定或被期望需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7. 本公司任何實際或擬受讓人或有關本公司就資料當事人所擁有之權利的參與人士或從屬參與人士或承讓人;及
      1. 任何創興銀行集團成員(「創興銀行集團」一併及分別地指創興銀行有限公司、其任何控股公司及/或任何該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其控權人(該詞釋義見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其子公司及/或其任何分行及辦事處。而「創興銀行集團成員」具有相同涵義)可能與創興銀行集團任何成員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組合;
      2. 提供銀行、金融(其定義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信託、證券及/或投資服務)及/或保險服務的本公司集團成員公司及附屬公司;
      3. 第三方金融機構、商業併購公司、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者;
      4. 提供相關服務、產品及/或計劃的第三方獎勵、忠誠、品牌合作和優惠計劃的提供者;
      5. 提供相關服務、產品及/或計劃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屬集團成員公司的品牌合作夥伴;
      6.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7. 由本公司聘用推廣下文第6 段詳細列明的服務、產品及其他服務的外部服務供應者(包括但不限於郵寄公司、電訊公司、電話銷售和直接銷售代理、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和資訊科技公司)。
  6.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本公司擬把資料當事人的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本公司須收到該資料當事人對該擬進行的使用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否則不得如此使用該資料。敬請注意:
    1. 本公司可能把本公司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2. 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或計劃可能用作促銷:
      1. 銀行、金融、保險、信用卡及相關服務及産品;
      2. 獎賞、忠誠、品牌合作及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産品;
      3. 本公司品牌合作夥伴以及本公司所屬集團成員公司提供的服務、産品及/或計劃;及
      4. 爲慈善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3. 此外,本公司亦擬將上文第 6(a)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下列類別的機構以供其作上文第 6(b)段所述的服務、產品及/或計劃的直接促銷,而本公司須收到該資料當事人對擬進行的提供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否則不得如此提供該資料;
      1. 提供銀行、金融及/或保險服務的本公司所屬集團成員公司及附屬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者;
      3. 提供相關服務、產品及/或計劃的第三方獎賞、忠誠、品牌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者;
      4. 提供相關服務、產品及/或計劃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屬集團成員公司的品牌合作夥伴;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7. 如資料當事人不希望本公司使用其資料及/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上述直接促銷用途,資料當事人可隨時通知本公司的資料保障主任,本公司其後將停止使用及/或提供其個人資料給第三方作直接促銷,以行使其選擇拒絕促銷之權利,此安排並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欲拒絕直接促銷,請填妥及交回本公司拒絕促銷表格,該表格可從本公司網頁:www.chsec.com.hk 或本公司任何分行取得。)

  8. 根據及按照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中的條款,資料當事人有權:
    1.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
    2. 要求查閱該等資料;
    3. 要求本公司更正任何有關他/她的不準確資料;
    4.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5. 要求本公司告知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賬代理公司例行披露的資料類別,及獲取本公司向上述機構所提供的進一步資料,藉以要求查閱及/或更正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賬代理公司所披露的資料;及
    6. 就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帳戶資料(爲免生疑問,包括任何帳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帳而結束帳戶時,指示本公司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删除該等帳戶資料,但指示須於帳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結束帳戶前五年內沒有關於帳戶的任何拖欠爲期超過60天的欠款。帳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本公司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帳戶資料前不超過31天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餘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最終清還拖欠爲期超過60天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9. 如出現關於帳戶的任何拖欠還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額在自拖欠日期起計60天屆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帳(因破産令導致撇帳除外),否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帳戶還款資料(如上文第7(f)段所述),直至自最終清還該拖欠還款日期起計滿五年為止。
  10. 如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産令而導致任何帳戶金額被撇帳,不論帳戶還款資料(如上文第7(f)段所述)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爲期超過60天的還款,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帳戶還款資料,直至自最終清還該拖欠還款日期起計滿五年為止,或自資料當事人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産令日期起計滿五年為止,以較早出現的情况為準。
  11.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2. 任何關於查閱或更正資料,或索取關於本公司的政策及實務及所持有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本公司主任提出:
    • 資料保障主任
    • 創興證券有限公司
    •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二十四號
    • 創興銀行中心二樓
    • 電話: 3768 9888
    • 傳真: 3768 1932
    • 電郵: dpo@chsec.com.hk
  13. 在考慮任何信貸申請時,本公司可能已經從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獲得資料當事人的信用報告。若資料當事人有意索取有關報告,本公司將應其要求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資料。
  14. 本聲明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二零二二年十月
(如本聲明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